15. 以下敘述①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家長分攤費用之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 ②非營利幼兒園為進行環境整理、清潔消毒及課程討論等,可於每學期開學前停止服務一 週,並事先列入年度行事曆 ③非營利幼兒園幼兒人數達六十一人以上,可視需求增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請問何者正確?
(A)①
(B)②
(C)③
(D)①②③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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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435), C(966), D(333), E(38) #578559
統計: A(309), B(435), C(966), D(333), E(38) #578559
詳解 (共 4 筆)
#825281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公布日期】102.11.14 【公布機關】教育部第14條
非營利幼兒園全年服務日,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但為進行環境整理、清潔消毒及課程討論等,每學期開學前,得停止服務三日,並列入年度行事曆。
【公布日期】102.11.14 【公布機關】教育部第14條
非營利幼兒園全年服務日,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但為進行環境整理、清潔消毒及課程討論等,每學期開學前,得停止服務三日,並列入年度行事曆。
第15條
非營利幼兒園工作人員之配置,除依本法第十八條與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有關私立幼兒園之規定辦理外,幼兒人數六十一人以上者,得視需求增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或社會工作人員及清潔人員若干人。
前項工作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非營利幼兒園工作人員之配置,除依本法第十八條與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有關私立幼兒園之規定辦理外,幼兒人數六十一人以上者,得視需求增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或社會工作人員及清潔人員若干人。
前項工作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16條
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之負擔方式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年度營運成本計算。
(二)家長分攤之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個別經濟弱勢幼兒家庭狀況減免該家長之分攤比率,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攤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給予不同比率之補助。
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之負擔方式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年度營運成本計算。
(二)家長分攤之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個別經濟弱勢幼兒家庭狀況減免該家長之分攤比率,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攤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給予不同比率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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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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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之負擔方式應依下列方
式之一辦理:
一、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年度營運成本計算。
(二)家長分攤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但非營利幼兒園所在地情形
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最低得降至百分之四十。
(三)經濟弱勢幼兒家長分攤比率,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後,依個別家庭狀況,減免該家長之分攤比率,不
受前目規定之限制。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攤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給予不同比率之補
助。
二、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由非營利幼兒園擬訂收費基準,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提經審議會審議後核定之。
採申請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之負擔方式,應依前項
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營運成本,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
公共事務管理費、雜支、行政管理費及土地、建物、設施與設備之租金等
。但採委託辦理方式者,其為無償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不得
計入營運成本。
前項人事費,得包括資遣費準備金,每年最多提撥全園專任人員月薪總額
之百分之十;並應專戶儲存。
依本辦法、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或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
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每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
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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