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供應電燈、電力、電熱或該等混合負載之低壓幹線及其分路,其電壓降均不得超 過標稱電壓之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七。(用戶用電設 備裝置規則第9條)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15. 供應電燈、電力、電熱或該等混合負載之低壓幹線及其分路,其電壓降均不得超 過標稱電壓之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七。(用戶用電設 備裝置規則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