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據「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之規定,下列敍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
Maeve L 大四上 (2019/11/24): 第 4 條 設施經營者對於輻射工作場所內,為規範輻射作業、管制人員和物品進出 ,及防止放射性污染擴散之地區,應劃定為管制區。 管制區外,輻射狀況需經常處於監督下之地區,應將其劃定為監測區。 第 15 條 輻射工作場所之劃定與管制,除應考量工作人員個人之劑量外,亦應合理 抑低集體劑量。 對輻射工作場所內規劃之各項偵測及監測,設施經營者應訂定紀錄基準、 調查基準及干預基準。其偵測及監測之結果超過紀錄基準者,應予記錄並 保存之;其結果超過調查基準者,應調查其原因;其結果超過干預基準者 ,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第 26 條 設施經營者應就人口分布、土地利用、設施當地居民生活、攝食量及飲食 習慣等評估民眾劑量所需之重要參數定期調查,且至少每五年提報設施廠 址環境民眾劑量評估參數調查報告。 前項劑量評估參數得採用國內相關機關 (構) 公布之資料。 | 檢舉 | |||
漂泊中的 高三上 (2022/10/13): (C)發現環境輻射監測值超過預警措施之調查基準時,應於 30 日內以書面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 20 條
1 前條第二項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之預警措施,應敘明環境試樣紀錄基準、環境試樣調查基準。
2 設施經營者執行環境輻射監測,發現監測值超過預警措施之調查基準時,應立即進行單位內部查證,並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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