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解釋提及,國家對公務人員於法定上班時間所付出之勞務、心力與時間等,依法應給予俸
給;公務人員於法定上班時間以外應長官要求執行職務之超勤,如其服勤內容與法定上班時間之服勤相同,國家對超
勤自應依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等相當之補償。此種屬於給付性措施之法定補償,應受憲法何種權利之保障?
(A)第 22 條財產權
(B)第 18 條健康權
(C)第 18 條公職權
(D)第 22 條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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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289), C(866), D(5), E(0) #2902415
統計: A(153), B(289), C(866), D(5), E(0) #2902415
詳解 (共 5 筆)
#7640501
答案確實為 (C) 公職權(憲法第 18 條)!
這題是警察行政法與人事法規中非常高頻且經典的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超勤補償與健康權保障案)考題,幫您精準梳理該釋字的核心考點與觀念:
?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關鍵考點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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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公職權(憲法第 18 條)之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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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不僅包含「獲得職務」本身,亦包含「擔任公職並執行職務所生之制度性保障」(包括本俸、年功俸、勤務加給、超勤加班費及補休等給付性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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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超勤工作無合理補償(如設有不合理的加班費申領上限或補休過期失效未給予評價),即侵害憲法第 18 條保障之服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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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權(憲法第 22 條)與服勤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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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85 號亦首次明確揭示,公務員(包括警察、消防等輪班制人員)之健康權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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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應對警察等輪班公務員之服勤時數上限、連續休息時間等,訂定合理之服勤框架性規範(此即推動近年《公務員服務法》與《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修正之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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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救濟管道之開放(打破特別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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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服勤框架或超勤補償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確認訴訟或給付訴訟),貫徹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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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等考應試速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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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勤補償與俸給 \Rightarrow 憲法第 18 條 服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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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休框架與服勤時數上限 \Rightarrow 憲法第 22 條 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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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勤務與超勤處分 \Rightarrow 憲法第 16 條 訴訟權(可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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