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某鄉公所職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人民欲起訴請求
國家賠償,此時被告應為:
(A)該職員
(B)國家
(C)所屬之上級縣政府
(D)
該鄉公所〔94 行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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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151), C(249), D(3637), E(1) #142700
統計: A(114), B(151), C(249), D(3637), E(1) #142700
詳解 (共 7 筆)
#127761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所以鄉公所職員所屬機關,即該鄉公所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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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244
被告是鄉公所沒錯
國家賠償法
第11條(訴訟)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想必跟我一樣跟行政委託搞混了,因為委託行使公權力是以被委託者為被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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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493
賠償義務機關係指代表國家或其他公法人(如台北市、台中市、農田水利會等)負賠償責任之機關而言。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可分為三種情形:
(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九條第一項)。(A)
(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因公有公共設施瑕疵致生損害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九條第二項)。
例如:台中縣政府辦理運動會,租用台中市體育場舉行,於運動會舉辦期間,因場邊座椅鬆動未能察覺,致觀看群眾跌倒受傷,此時賠償義務機關為「台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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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053
被告 怎麼會是 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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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149
所以
某鄉公所職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人民欲起訴請求 國家賠償,此時被告應為鄉公所
委託行使公權力是以被委託者為被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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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485
同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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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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