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廠商得逕自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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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 C(0), D(0), E(0) #24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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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7911
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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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1357
(一)機關與廠商就履約爭議,須先協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二)機關與廠商就履約爭議,先協議後未能達成協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時,機關不得拒絕。(三)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換言之,廠商調解不成提付仲裁,並非不可,惟機關得否拒絕?只有在同時符合(一)須為工程採購(二)須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三)須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等三項要件,機關始不得拒絕;如為財物採購或勞務採購,或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未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或非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即廠商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那廠商調解不成雖可提付仲裁,惟機關得拒絕。 資料來源:台灣法律網 » 法律知識庫 » 律師專欄 » 劉孟錦律師 » 政府採購法專欄 »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1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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