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自己的眼鏡遭受危害或脅迫時,是否為使用警槍時機?
(A)非使用警槍時機
(B)符合使用警槍時機
(C)如價值高則符合使用警槍時機
(D)如 人數逾二人則符合使用警槍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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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2), B(262), C(15), D(15), E(0) #2543947

詳解 (共 2 筆)

#5299740
眼鏡算是個人的財產,警察人員可以使用警械的前提是生命 身體 自由 或是”裝備”受到強暴脅迫或是危害才可以使用。

第4 條 (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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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 四、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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