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警察依法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資料;但因該第三人有特定事由時,須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下列何者,不屬於該事由之一?
(A) 評估其信賴度認為已不適任
(B) 評估其可靠度認為已不適任
(C) 評估其工作成效認為已不適任
(D) 評估其忠誠度認為已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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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41), C(145), D(14), E(0) #3277098
統計: A(11), B(241), C(145), D(14), E(0) #3277098
詳解 (共 4 筆)
#6330268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3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忠誠度(D)及信賴度(A)。
二、工作及生活背景。(C)
三、合作意願及動機。
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忠誠度(D)及信賴度(A)。
二、工作及生活背景。(C)
三、合作意願及動機。
(A) 評估其信賴度認為已不適任
(B) 評估其可靠度認為已不適任
(C) 評估其工作成效認為已不適任
(D) 評估其忠誠度認為已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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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8663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9條
警察應隨時考核第三人之忠誠度及信賴度,並適時檢討其工作成效。
前項工作成效未達預期者,得視案情狀況,加強其蒐集資料技巧及方法之訓練。
第三人之忠誠度、信賴度或工作成效經評估認為已不適任者,應停止執行,並依第七條報請終止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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