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貨車裝載整體物品之長度、高度、寬度超過規定,應向警察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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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241), C(0), D(1), E(0) #674765

詳解 (共 1 筆)

#135037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八十條  

貨車裝載整體物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
繪製裝載圖,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一、裝載整體物品之長度、高度、寬度超過前條之規定
者。
二、裝載整體物品之軸重、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超過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限制者。
前項裝載整體物品行駛於高速公路之汽車,其長度超過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重量超過前項第二款規
定,寬度超過三‧二五公尺,高度超過四‧二公尺者,
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機關應先洽經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
可後,始得核發通行證。
同一事業機構或公司行號,經常以同一汽車裝載同一性
質規格之物品時,得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核發六個月以內
之臨時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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