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貨車裝載整體物品之長度、高度、寬度超過規定,應向警察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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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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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241), C(0), D(1), E(0) #674765
統計: A(162), B(241), C(0), D(1), E(0) #674765
詳解 (共 1 筆)
#135037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八十條
貨車裝載整體物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
繪製裝載圖,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一、裝載整體物品之長度、高度、寬度超過前條之規定
者。
二、裝載整體物品之軸重、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超過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限制者。
前項裝載整體物品行駛於高速公路之汽車,其長度超過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重量超過前項第二款規
定,寬度超過三‧二五公尺,高度超過四‧二公尺者,
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機關應先洽經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
可後,始得核發通行證。
同一事業機構或公司行號,經常以同一汽車裝載同一性
質規格之物品時,得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核發六個月以內
之臨時通行證。
貨車裝載整體物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
繪製裝載圖,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一、裝載整體物品之長度、高度、寬度超過前條之規定
者。
二、裝載整體物品之軸重、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超過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限制者。
前項裝載整體物品行駛於高速公路之汽車,其長度超過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重量超過前項第二款規
定,寬度超過三‧二五公尺,高度超過四‧二公尺者,
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機關應先洽經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
可後,始得核發通行證。
同一事業機構或公司行號,經常以同一汽車裝載同一性
質規格之物品時,得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核發六個月以內
之臨時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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