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發生事故時不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登記聯單。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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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0), B(1910), C(0), D(0), E(0) #3178357
統計: A(430), B(1910), C(0), D(0), E(0) #3178357
詳解 (共 1 筆)
#5981039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2.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3.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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