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司法事務官辦理返還擔保金事件、督促程序事件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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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嗡阿喇巴札那諦(Lin) 大一下 (2017/07/24)
C 法院組織法_第 66條之3(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 法院組織法_第 60_條(檢察官之職權)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刑事訴訟法 第230條(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