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7 爲鼓勵資深法官留任一審,地方法院法官最高得晉敘至簡任第十四職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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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28)
(A)二分之一(X) (B)三分之一(O) (C)四分之一(X) (D)五分之一(X) 法院組織法 第 12 條 (地方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 地方法院置法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試署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候補法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實任法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前項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員額,不得逾地方法院實任法官總額三分之一。 第二項晉敘法官之資格、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審查程序及限制不得申請晉敘情形等事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因應地方法院業務需...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