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n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機關定之。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定。
一、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於學校報核後二個月內。
二、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 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30.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列有關成績考核之核定,哪一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