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與臺灣配偶離婚後 30 日內,復與原臺灣配偶在臺灣地區結婚且未曾離臺者,辦理結婚登記,得不要求提具婚姻狀況證明:
1.按內政部102年1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081123號函略以,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及經外交
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於30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
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再次申辦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得不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
明。
2.另基於同一法理及人道、便民考量,外籍配偶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30日內復
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再次辦理結婚登記時,比照上開規定得不
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23外籍配偶與臺灣配偶離婚後幾日內,復與原臺灣配偶在臺灣地區結婚且未曾離臺者,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