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有關憲法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之說明,何者錯誤?
(A)國家應給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B)以法律限制言論自由者,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C)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D)媒體之報導或評論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受害人即可要求媒體允許其更正或答辯。亦即此時為使媒體作出確 實、公正之報導與評論,憲法強制傳播媒體接受民眾表達其反對意見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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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214), C(139), D(2640), E(0) #1502450
統計: A(115), B(214), C(139), D(2640), E(0) #1502450
詳解 (共 2 筆)
#2199280
釋字第364號:節錄
乃指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許其行使表達意見之權利而言,以促進媒體報導或評論之確實、公正。例如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有錯誤而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受害人即可要求媒體允許其更正或答辯,以資補救。
惟允許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就媒體本身言,係對其取材及編輯之限制。如無條件強制傳播媒體接受民眾表達其反對意見之要求,無異剝奪媒體之編輯自由,而造成傳播媒體在報導上瞻前顧後,畏縮妥協之結果,反足影響其確實、公正報導與評論之功能。是故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應在兼顧媒體編輯自由之原則下,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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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9891
J364
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須兼顧媒體編輯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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