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對於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作何處理?
(A)停止適用
(B)依所訂定落日條款處理
(C)繼續適用
(D)只有部分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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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6), B(242), C(170), D(180), E(0) #1502465
統計: A(2466), B(242), C(170), D(180), E(0) #1502465
詳解 (共 4 筆)
#5028730
憲增 第 6 條 (考試院)
I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II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III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I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II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III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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