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爭議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
(B)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C)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D)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之勞工不得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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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becolojim48 國三下 (2017/01/04)

第54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
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
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
    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
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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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爭議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勞資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