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條
地方法院設公證處,置公證人及佐理員;公證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證人。公證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公證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15 公證處設於下列何機關? (A)地方法院檢察署 (B)高等法院 (C)地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