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17 地方法院之審判制度,有採獨任制,而獨任制係指法官幾人? (A)2 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