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阿摩線上測驗
2F 104上榜-繼續高考!! 高三下 (2014/12/02)
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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