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種類包括:一、罰鍰;二、沒入;三、其他種類行政罰。 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行政執行法:
其原因在於:人民不履行其公法義務。可分為兩大類:1.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課以查封、拍賣、命供擔保、限制住居、拘提管收。→皆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2.公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課以代履行、怠金(間接);斷水斷電、強制拆除(直接);物之扣留、人之管束、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即時)。
下列何者為行政罰法所規定之行政罰? (A)怠金(B)罰金(C)罰鍰(D)沒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