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得將檢察官處理之偵查事務移轉於其他檢察官: (A)法務部長(B..-阿摩線上測驗
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24)
(A)法務部長(X) (B)檢察總長(O;檢察長亦可) (C)主任檢察官(X) (D)司法院長(X) 法院組織法 第 64 條 (檢察事務之移轉) 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法院組織法 第 66 條 (檢察官之職等)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主任檢察官,簡任第十四職等;檢察官,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高等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檢察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繼續服務二年以上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