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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院組織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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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以下敘述何者為錯誤?
(A)民事簡易事件經第二審裁判後,得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但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B)簡易庭係設置於各地方法院
(C)簡易事件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
(D)簡易庭之庭長由法官兼任
公職◆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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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年 - 9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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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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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阿四
大四下 (2014/02/18)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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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阿四
大四下 (2014/02/18)
第436條之3(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第2審判決上訴及抗告之限制)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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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皜
國三上 (2016/06/01)
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 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 第九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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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以下敘述何者為錯誤? (A)民事簡易事件經第二審裁判後,得逕向最高法院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