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1.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2.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3.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賠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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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之賠償義務機關始得向公務員請求賠償。
11 國家負國家賠償責任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在下列何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