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法中,權利能力(Legal capacity)是指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享有權利能力者,即為權利主體,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得為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主體。
2.所謂合夥,是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一項)。所謂之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其出資額的財產權須移轉於合夥事業而成為合夥財產。
有權力能力:
自然人及法人
法人 → 私法人 → 社團:公司、銀行、合作社(營利)、同鄉會(中間)、農漁會、
行善團、政黨(公益)
↘ 財團:基金會、私校、醫院、宮廟
↘ 公法人 → 社團:國家、地治團體
↘ 營造物法人
合夥 → 非法人 → 原則不具,例外 設有代表人才有權利能...
合夥 → 非法人 → 原則不具,例外 設有代表人才有權利能力
26 下列何者不具有權利能力? (A)私立大學 (B)法人 (C)無行為能力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