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男為被繼承人,有其配偶乙女,其祖父丙男及祖母丁女為共同繼承人,甲男死亡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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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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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F 黃雷夢(停用) 大一上 (2021/12/05)
§1138+§1144
§1138(應繼分)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順序繼承人間互相排斥
§ §1144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1138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1138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三、與§1138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 四、無§1138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故乙之應繼分為360*2/3=240萬 丁之應繼分為360-240/2=6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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