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11條-1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之考試及格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起敘規定如左: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均自各該資位最低薪級起敘。但高員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級四四五薪點起敘;高員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二、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級四四五薪點起敘。三、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四、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 級三二○薪點起敘。五、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自員級第三十八級二四○薪點起敘。六、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自佐級第四十二級二○○薪 點起敘。
5 參加交通事業相當初等考試及格者,自下列何種資位起敘? (A)士級 (B)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