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依《鐵路法》第66-1條,n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辦理路基、軌道、橋梁、電力設備或運轉保安設備 之檢查養護工作並作成紀錄之規定。二、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二 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辦理機車車輛檢修並作成紀錄之規定。三、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 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辦理路線、線路、設備之每日巡視、檢查維護、運 轉、閉塞及其他行車應遵行事項或應對行車人員執勤前檢測之規定。四、違反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二項 有關應對行車人員進行檢查或派任檢查合格人員執行行車工作之規定 。
23 為維護鐵路之行車安全,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施行派任前檢查,經檢查合基準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