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關於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之再審議,下列敘述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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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伃 大一上 (2019/10/15)
第 94 條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 濟者外,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 關、服務機關、復審人或再申訴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本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保障事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復審、再申訴之代理人或代表人,關於該復審、再申訴有刑事上應罰 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 。 八、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