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阿摩線上測驗
8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1/12/25)
類題 查看完整內容 |
9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4/04/16)
(0170728 制定) 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及其他關於刑事訴訟之特別法,不得追訴及處罰。
(0231129 制定)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軍人、軍屬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0560113 全文修正) 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
10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4/04/16)
(0351225 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