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章第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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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31.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 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 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下列何者屬空格內文字? (A)教授 (B)副教授 (C)講師、助教 (D)副教授、助理教授 修改成為31.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__________ 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 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下列何者屬空格內文字? (A)教授 (B)副教授 (C)講師、助教 (D)副教授、助理教授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原依本條例聘任者,得比照辦理。
31.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___..-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