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三、丙等︰留原俸級。四、丁等︰免職。」參考資料:1. 《公務人員考績法》,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40001)
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年終考績考列那一個等第,即予以免職? (A)甲(B)乙(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