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條
銀行受接管期間,自主管機關派員接管之日起為二百七十日;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予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52.依銀行法之規定,銀行受接管期間,自主管機關派員接管之日起為二百七十日;必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