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依我國第六次憲法增修條文,憲法之修改案:
(A)由立法院提出,國民大會複決之
(B)由行政院提出,國民大會複決之
(C)由國民大會提出,全民公投複決之
(D)由立法院提出,全民公投複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 B(0), C(1), D(21), E(0) #2148898

詳解 (共 1 筆)

#5013126
第六次憲法增修 
  • 國民大會代表300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3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比例代表制之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
  • 國民大會之職權為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 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國民大會集會以1個月為限。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第3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中華民國89年5月19日止。
  • 副總統缺位時,改由立法院補選。
  •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改由立法院提出,經人民投票同意通過。
  •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增列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依法決議,並提經國民大會依法複決同意,不得變更之。
  •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 總統對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三院有關人事的提名,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