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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警察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1.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大法官第五三五號解釋,其主旨:
(A)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留置之規定
(B)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二、三款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意旨不符
(C)檢肅流氓條列第六、七、十二、二十一各條內容均欠缺實質正當性
(D)警察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違法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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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吉 高二下 (2018/01/28)
大法官解釋535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 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51.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大法官第五三五號解釋,其主旨: (A)檢肅流氓條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