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社會秩序維護法係為取代違警罰法而制定,其與司法院大法官所作成之釋字第一六 六、二五一號解釋有極大關係,該兩號解釋之重點係涉及憲法保障人民之何種自由或 權利?
(A)集會自由
(B)言論自由
(C)平等權
(D)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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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45), C(115), D(2508), E(0) #31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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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166號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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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警察機關對於人民僅得依法定程序逮捕或拘禁,至有關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罰,則屬於司法權,違警罰法所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既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罰,即屬法院職權之範圍,自應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惟違警行為原非不應處罰,而違警罰法係在行憲前公布施行,行憲後為維護社會安全及防止危害,主管機關乃未即修改,迄今行憲三十餘年,情勢已有變更,為加強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違警罰法有關拘留、罰役由警察官署裁決之規定,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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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88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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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166號:指出違警罰法內由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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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7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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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166號解釋爭點:違警罰法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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