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
前項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二條所訂之業
務五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
第22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
任;其以二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社
會工作師。
第九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8 社會工作師法中,有關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設立的敘述,下列那一項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