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條
被...
勞工保險條例
第三四條第一項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災害補償費。
18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