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
第14條(勞動檢查員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檢查).
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勞動檢查法】109.6.10
第13條+第14條
原則:不得事先通知,得隨時進入檢查。----------(A)對
例外:得事先通知
1、第26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石化工業、農藥、炮竹、高壓氣體…等危險性工作場所)。
2、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3、職業災害檢查。
4、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20 依照勞動檢查法規定,有關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而進入事業單位之規定,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