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24 條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21 下列何者為審計法授予受審機關之權利? (A)訴願(B)聲請覆議(C)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