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 38 條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
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
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
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101. 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