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 職業駕駛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二年至監理機關審驗一次,年滿六十歲(以上)仍繼..-阿摩線上測驗
1F 花 × 花 國三下 (2017/02/20)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日:105.10.25) 第 54 條 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三年審驗一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不合格者,扣繳其駕駛執照,俟審驗合格後發還之。 駕駛人因患病、出國、服兵役、駕照被吊扣、羈押、服刑或受保安、感訓處分之執行,不能按時審驗者,得於病癒、回國、退役、駕照吊扣期滿、撤銷羈押、出獄或保安、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六個月內持原照及有關證明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但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105.11...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