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公寓大廈爭議事件,下列何人 不得應聘請為公寓大廈爭議調處委員會委員?
(A)資深之專家、學者
(B)建築師、律師
(C)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
(D)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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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0), C(45), D(480), E(0) #3219034

詳解 (共 1 筆)

#6210440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
(A) 資深之專家、學者及
(B) 建築師、律師,並指定
(C) 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
,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前項調處委員會之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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