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0. 金融從業人員從事保險業務招攬時,主張保險利益原則,主要是防止什麼危險發..-阿摩線上測驗
0910124 幼兒園下 (2020/09/21):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亦可稱為「可保權益」,與保險契約的利益不同,乃指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 體因具有利害關係而可享有之合法的經濟利益。 這種經濟利益,要保人會因為被保險人之身體受傷 或死 亡時遭受損失,以致於經濟上有困難,如果沒有發生保險事故,則繼續持有。倘若被保險人之 身體受傷 害或死亡時,要保人之經濟生活不會受影響,則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無保險 利益。 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例如甲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給乙,則甲即為乙生活費或教育費 所仰 給之人。則乙對甲有保險利益, 乙可為甲投保;反之,甲對乙無保險利益。 (三)、債務人。債權人僅能以所欠的債務金額內享有保險利益。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法律上規定保險契約須有保險利益之存在,主要有下列二個目的: (一)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如果保險沒有以保險利益之存在為首要條件,則將與賭博相同。例如要保 人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而以任何一個人之死亡為保險事故,如果此人死亡則保險人理賠; 如 果此人沒有死亡則要保人無法獲得保險金但損失了保險費,這豈非與賭博無異,是為法律所不 允許 。 (二)防止道德危險之發生。如果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但卻為他購買死亡保險,則此人 隨時有生命之危險,容易引起道德危險之發生。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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