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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管理學會◆保險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
(A)解約金
(B)保單價值準備金
(C)責任準備金
(D)保險費 返還於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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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嚴嘉豪 國二上 (2013/01/12)
保險法第109條
2F
嚴嘉豪 國二上 (2013/01/12)
第 109 條(故意自殺)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 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 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 得之人。

1.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 (A)解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