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令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院授主基法字第1040201077A號訂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院長 毛治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一 條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第 二 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社會福利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
行政院 令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院授主基法字第1040201077A號訂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院長 毛治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一 條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第 二 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社會福利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第 三 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預算撥充。(A)二、緩起訴處分金。(C)三、認罪協商金。(B)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五、受贈收入。六、依本法所處之罰鍰。(D)改罰緩七、其他相關收入。第 四 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三級預防工作等相關支出。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處遇工作相關支出。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等工作相關支出。四、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人力費用。五、管理及總務支出。六、其他有關支出。第 五 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 六 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 七 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 八 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 九 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第 十 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1242/ch01/type1/gov01/num1/images/Eg01.pdf資料來源:行政院
31.何者不是家庭暴力防治基金來源?(A)政府預算撥充 (B)認罪協商金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