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拒絕人民申請閱覽卷宗?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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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popo 小一下 (2020/03/20)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A)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B)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C)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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