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對於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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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yuan 大三下 (2018/05/13)
訴願法第10條 -原委託機關 國賠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國賠第9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行政訴訟法第25條: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