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 甲白天因停車問題與住家附近一樓鄰居乙發生爭執。當晚甲見乙全家出門後,於是拿著裝滿汽油的保特瓶,走到乙家門口,將保特瓶內的汽油潑灑在乙家大門、牆壁與窗戶,伸手進口袋,正要拿出打火機(事實上該打火機已故障,但甲卻不知)來點火,熟料乙卻突然返家,立即當場喝止甲。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 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中止未遂
(B) 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障礙未遂
(C) 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不能未遂
(D) 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預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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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Yee Mine Kuo (2018/02/06)
有著手才進入未遂,甲如果已經拿出 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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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sweet70906 國二上 (2019/11/23)
伸手進口袋,正要拿出打火機
9F
建誌 高一上 (2020/05/26)

只能說實務跟我們想的都不一樣

很多判決都很奇怪

10F
寧靜致遠 大一上 (2021/03/02)

依現今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5151 號判決、94 年台上字 4046 號判決、 86 年台上字第 4311 號等),甲尚未著手放火。按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5151 號 判決謂: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謂著手,係指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開始實行 而言,其在開始實行前所為之預備行為,不得謂為著手,自無成立未遂犯之餘地。關於本件上訴人第二次放火部分,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攀爬圍牆臺階將所購買寶 特瓶裝之汽油,自圍牆上所架設鐵欄桿之間隙倒入該卡拉OK店廚房內」,「尚未以 打火機點火之際,適為許 尹、楊忠熙及陸志雄發現制止」,即上訴人之犯罪行為, 僅止於傾倒汽油,尚未點火,仍不能謂上訴人對於放火罪之構成要件事實業已著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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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甲白天因停車問題與住家附近一樓鄰居乙發生爭執。當晚甲見乙全家出門後,於是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