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甲白天因停車問題與住家附近一樓鄰居乙發生爭執。當晚甲見乙全家出門後,於是拿..-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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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寧靜致遠 大一上 (2021/03/02)
依現今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5151 號判決、94 年台上字 4046 號判決、 86 年台上字第 4311 號等),甲尚未著手放火。按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5151 號 判決謂: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謂著手,係指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開始實行 而言,其在開始實行前所為之預備行為,不得謂為著手,自無成立未遂犯之餘地。關於本件上訴人第二次放火部分,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攀爬圍牆臺階將所購買寶 特瓶裝之汽油,自圍牆上所架設鐵欄桿之間隙倒入該卡拉OK店廚房內」,「尚未以 打火機點火之際,適為許 尹、楊忠熙及陸志雄發現制止」,即上訴人之犯罪行為, 僅止於傾倒汽油,尚未點火,仍不能謂上訴人對於放火罪之構成要件事實業已著手實行,...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