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我覺得這題答案不夠好...不是說一表三千里嗎,表妹可能是隔很遠的親戚啊==
20.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何種情形,應「自行迴避」?(A)表妹為事件之當事..-阿摩線上測驗